主题: 高空抛物!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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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9 21:18:11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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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不仅是一个关乎道德的行为

还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

无论是《刑法》

还是《民法典》

都已将“高空抛物”

列为重要刑事与民事责任



但是最近宿州一女子因心情烦闷
从6楼扔瓶子、垃圾泄愤



9月2日

嫌疑人江某被埇桥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这是埇桥区接到群众报警后的

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



▲居民楼前的马路上一片狼藉,一个瓶子和几袋生活垃圾散落一地


庆幸的是

由于当时人行道上没有行人经过

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过走访调查

民警很快找到了嫌疑人

是6楼住户江某




嫌疑人江某供述

当日其因一时心情烦闷

为了发泄情绪

将家中的玻璃杯和垃圾袋

径直扔到楼下的马路上

经审讯

江某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高空抛物

高 空 抛 物



从过去的鲜有听闻

到现在出现在自己身边

高空抛物

逐渐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你知道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吗?




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

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

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

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为了他人和自己
向高空抛物说“不”!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规定了高空抛物罪,意味着“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科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平安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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